珠港澳恩施商会

商会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珠港澳恩施商会,英文名为Ensh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为ECCB


第二条  本团体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港澳联络处与在京的恩施企业、恩施企业家等相关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港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凝聚恩商力量,弘扬恩商文化、塑造恩商精神、实现恩商梦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方针,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构建恩施和港澳政商资源共享平台;促进恩施和港澳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汇聚京津冀地区恩施商届精英人才;发扬恩施土苗儿女勤奋致富之精神;提升恩施商人整体形象及综合素养;传递施恩与人自利利他之普世价值;整合优势资源谋求企业可持续发展;紧跟时代步伐实践创新突破旧思想;传递正能量缔造新神话共筑中国梦。本团体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恩施在京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在京的恩施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以诚信为本、服务为基,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致力于帮助会员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共享资源、合作发展、团结共赢,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践行公益慈善、彰显社会责任,不断扩大商会影响力、提升凝聚力、增加荣誉感、强化归属感,树立在京恩施企业整体形象,使商会成为恩施人在首都的一张名片。同时加强恩施与港澳、其他各省(市、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导港澳及其他省市和地区的企业或机构到恩施投资项目发展,使商会成为服务港澳、恩施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港澳联络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港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港澳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会员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港澳和恩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恩施在京其企业和恩施企业家良好形象。


(三)组织商会考察活动,加强与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建立商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定期更新维护。通过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平台报道港澳、恩施政治经济社会动态,公开商会工作动态,发起商会慈善公益活动,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五)组织港澳、恩施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京恩施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恩施籍企业家知名度;


(六)开展恩施与港澳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恩施工商届人士来京或回恩施投资创业,为首都港澳经济建设和恩施经济发展作贡献;


(七)加强恩施在京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八)鼓励会员投身慈善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恩施籍在京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且市场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的企业,以及恩施企业在港澳设立的分公司或其驻京办事机构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热心商会事业,珍惜恩商品牌,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审查批准本团体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1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具体负责本团体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组织拟订本团体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1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